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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2020-11-01 15:25

    为贯彻落实市国资委 (津国资党【201833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的实施方案》文件要求,根据市外办、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津外办〔201316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新形势下适度调整我市局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津冶综〔2018368号《冶金集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结合天津工业职业学院外事工作的需要,特制定《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如下:

一、严格报批程序

1、学院的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科学制订因公临时出国(境)年度计划,于每年1030日前将本部门下一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报学院对外交流处汇总,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报集团公司办公室备案审批。因公出国(境)年度计划最终以市府外办批准核实结果为准,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外办审批结果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没有出访计划的任务不予办理。

2、学院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应由派出部门在接到邀请函后,2日内上报对外交流处。该处以公文形式向集团公司办公室上报《出访请示》,《出访请示》中应写明出访人姓名、职务、级别、出访任务、往返国家、代表团人数、邀请单位、在外停留时间、费用来源等。附件应有团组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性别、年龄、籍贯、职务等)、邀请函(原件)及准确的中文译文、行程安排、经费审核意见等。《出访请示》一般应由报送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不得由出访者本人签发。

3、出访团组人员构成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符合任务需要,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同部门的领导原则上不能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短期内分别率团组出访同一国家,杜绝不必要的人员出国及费用支出,因公临时赴港澳(指专门前往港澳,不访问其他国家和地区)不纳入限量管理,不计入出国(境)指标。

二、严格行程安排

1、每次出访不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在外停留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专程赴港澳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8天,单独访问香港停留时间不超过5天,单独访问澳门不超过4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出访3国不超过11天,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 天。

2、严格按照批准行程出访,不得擅自更改行程和出访路线,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出访日程须安排紧凑,实质性公务活动应占出访日程三分之二以上,不得安排参观游览活动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休闲娱乐活动。

三、严明纪律规定

1、出访出差要按照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核销报销在外费用,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预算外资金。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2、出访团组对出访任务和目的应认真研究、精心准备,对往返国基本情况及安全形势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确保出访成效。

3、出国人员在对外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在对外活动中应提高警惕严守国家秘密,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及时请示报告,对外做到统一政策、统一纪律,不得各行其是。

4、出访期间应注意防范境外反华势力的干扰、破坏,避免与可疑人员接触,拒收任何可疑信函和物品。要有应急应变意识,对国际恐怖主义袭击和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持高度警惕。

5、已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四、加强请假报备

领导干部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严格按照程序报批。

1.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因工作离岗、离津外出,须提前向集团报送书面请假报告;其他班子成员离岗、离津外出,须经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同志审批。

2.学院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经分管领导同意,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3.中层以下干部经主管领导同意,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五、严格管理出国(境)证件

1、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普通护照出国执行公务。

2、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回国后,必须在5日内将出访团组人员护照交学院校企合作与对外交流处,然后上交集团公司办公室统一管理。

六、严格报告制度

1、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和人员出访后应在一个月内将出访总结报告报送集团公司办公室,并抄送市外办。

2、本办法由学院校企合作与对外交流处起草并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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