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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鲁班工坊研究与推广中心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2021-05-27 08:16

天津市鲁班工坊研究与推广中心

 

津鲁班研推中心〔2020〕1

 

 

天津市鲁班工坊研究与推广中心

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鲁班工坊建设质量,提升鲁班工坊理论研究水平,加强鲁班工坊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促进鲁班工坊建设的成功经验有效推广与转化,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推进我市职业院校在海外设立“鲁班工坊”试点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8﹞16号)和《天津职业教育“鲁班工坊”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津教政﹝2019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题的研究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服务“一带一路”倡议,配合国际产能合作为主要目的,紧密结合新时期职业教育发展新形势和新要求,围绕鲁班工坊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推进鲁班工坊海外建设,提升我国职业教育国际交流合作水平,提供有效、科学的决策依据。

第三条

课题面向全市鲁班工坊参建单位和相关研究机构开放,采取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鲁班工坊研究与推广中心(以下简称“研推中心”)负责我市鲁班工坊科研管理工作,拟定鲁班工坊研究规划、课题指南和管理办法,组织开展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重要科研成果的奖励、宣传和推广工作。

研推中心办公室(简称“研推办”)具体负责研推中心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研推中心组建专家库,根据工作需要遴选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课题评审、咨询和优秀成果的评选等工作。

 

 

第三章 课题类别和选题要求

第六条

课题为年度项目,研推中心根据工作计划每年组织一次申报。

第七条 

课题按类别可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重点课题申报指南由研推中心根据天津市鲁班工坊建设和发展需求设立,参建单位和相关研究机构根据指南自主申报一般课题不设指南,申报人根据具体研究情况自拟题目申报。部分重点课题以委托方式立项。

第八条

课题选题要以我市鲁班工坊建设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注重应用性研究和科研成果的转化,鼓励和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

研究要力求居于学科或实践改革的前沿,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避免低水平重复。

 

第四章 申报

第九条 

申请研推中心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鲁班工坊参建单位相关人员。

3.具有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不具以上条件的,须有两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4.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

5.申请人一次只能申报一个课题,其以往承担的天津市鲁班工坊研推中心课题必须已按规定结题。以往承担的课题结题未通过或出现重大失误的不能申报。

第十条

课题申报的相关工作具体通知为准。

 

第五章 课题管理

第十一条  立项评审

由研推办组织专家组对课题申报材料开展立项评审,由专家组选出立项课题及承担单位,报鲁班工坊研究与推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发布立项名单。研推办对批准立项的重点课题给予相应的经费资助

第十二条 过程管理

重点课题开题及中期检查由课题负责人在研推中心或分中心的指导下组织实施,一般课题由研推中心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变更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研推中心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 课题完成时间延期;

7.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审核同意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十四条 延期

课题研究周期为一年,如需延长期限,须提交延期申请,经所在单位相关部门审批后报送研推办,经研推办审核批准后方可延长,最多不超过2个月,到期无法按期完成结项的课题做撤项处理。因故未能按时完成研究,且未及时向研推办报告原因的,按撤项处理。

第十五条 撤项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质量低劣;

4.与批准课题内容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未能完成;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撤项处理的课题须退回已拨付的研究经费课题负责人下一年度不得进行课题申报

 

第六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十六条  结项评审

重点课题由研推办遴选专家库成员组成专家组,会议评审的方式集中鉴定一般课题由分中心负责组织鉴定工作,鉴定结果报送研推办鉴定专家遴选遵循《天津市鲁班工坊研究与推广中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 成果

课题最终成果应与最初设计方案相一致鉴定成果必须包括一份8000字以上研究报告附查重报告),重点课题还需提交一份2000字简报,此外还可包括论文、专著、教材、方案、标准、制度、对策建议等,成果内容均需与鲁班工坊建设紧密相关,教材和专业标准要求具有实际应用和转化价值,公开发表成果要标明课题项目来源。

 

第七章 经费

第十八条

重点课题立项后,由研推中心拨付课题资助经费,资助经费一次核定,一次拨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十九 

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

1.资料费

2.数据采集费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4.设备购置、使用费。

5.专家咨询费

6.劳务

7.印刷出版费

8. 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课题负责人对经费使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应严格按照所在单位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经费使用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履行检查、监督职责。

第二十 

对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销或中止的课题,将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追回已的全部经费。对按规定予以撤销的课题,将追回已拨付的全部经费。课题负责人无法赔偿的,由做出信誉保证的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章 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评奖

第二十 

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鲁班工坊成果的上报、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决策应用和实践指导中的积极作用。

充分利用报刊、影视、网络等媒体,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

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要及时摘报各级教育决策部门,或向教育界广泛宣传。

研推中心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二十

课题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上级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来源天津市鲁班工坊研究与推广中心成果)

第二十 

鉴定等次为优秀的成果由研推中心汇编成集后公开出版,各个课题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优秀成果的出版。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天津市鲁班工坊研究与推广中心。

 

 

天津市鲁班工坊研究与推广中心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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