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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鲁班工坊专业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2021-05-27 08:20

天津市鲁班工坊研究与推广中心

 

 

 

津鲁班研推中心〔2020〕2号

 

 

天津市鲁班工坊研究与推广中心

专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鲁班工坊建设质量,提升鲁班工坊理论研究水平,加强对鲁班工坊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促进鲁班工坊建设的成功经验有效推广与转化,提升鲁班工坊建设效率,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推进我市职业院校在海外设立“鲁班工坊”试点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8﹞16号)和天津职业教育“鲁班工坊”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津教政[2019]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鲁班工坊研究与推广中心(以下简称“研推中心”)专业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专业项目”)是指在已建或待建鲁班工坊中,组织开展的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专业建设相关项目或任务,如国际化专业教学标准、资源库、教材等。专业项目的实施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服务“一带一路”倡议,配合国际产能合作为目的,紧密结合新时期职业教育发展新形势和新要求,围绕走出去中国企业和落地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升我国职业教育国际交流合作水平,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提升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三条

专业项目面向全市鲁班工坊参建单位开放,采取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采取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专业项目的建设和推广等工作由研推中心统一协调,非洲分中心具体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非洲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从专家库遴选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专业项目的立项评审、结题评审和优秀成果的评选等工作。

 

 

第三章 专业项目类别和选题要求

第七条

专业项目为年度申报项目,非洲分中心根据工作计划每年组织一次申报工作。

第八条

专业项目分为国际化专业教学标准开发、专业教学资源建设、双语教材建设等项目。

第九条

专业项目选题以我市已建或待建鲁班工坊合作企业和落地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基础,经过深入调研、论证,科学设计建设方案,通过申报、立项评审、开发建设、验收、推广等环节,形成具有示范、引领和可推广的建设成果。

开发建设过程要注重理论支撑、深入调研、系统规划和科学设计,重点要体现建设成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可复制、可推广。

建设过程和成果要注意知识产权保护,同时不能引起知识产权纠纷,如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一切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四章 申报

第十条

申请专业项目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天津市在岗教育工作者和教育研究人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不具备以上条件的,须有两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3.申请人应当是相关专业的带头人、骨干教师或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员,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专业项目的实施。

4.申请人一次只能申报一个专业项目,且不能参加本年度其他专业项目,其以往承担的专业项目必须已按规定完成结题。

第十一条

专业项目申报和评审具体要求以通知要求为准。

第五章 专业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立项评审

非洲分中心负责组织专家组对专业项目申报材料开展立项评审,由专家组通过评审确定拟立项建设名单,非洲分中心对拟立项建设名单审核后报研推中心批复并予以公布。非洲分中心对批准立项的专业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过程管理

专业项目开发建设过程是在非洲分中心指导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组织管理下,由项目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十四条 变更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专业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报非洲分中心审批:

1.变更专业项目负责人;

2.改变专业项目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建设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专业项目管理单位;

6.因故中止或撤销专业建设项目。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专业项目,将不予结题。

第十五条 延期

专业项目开发建设周期一般为一年,如需延长期限,须提交延期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批后报送非洲分中心,经非洲分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延长,最多不超过2个月,到期无法按期完成结项的专业项目进行撤项处理。因故未能按时完成研究,且未及时向非洲分中心报告原因的,按撤项处理。

第十六条 撤项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建设成果质量低劣;

4.与批准专业项目开发建设内容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未能完成;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项专业项目负责人下一年度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六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十七条  结项

非洲分中心组织专家组通过会议或通讯评审的方式进行结题评审。评审过程由专家组组长负责,通过听取汇报、查看材料、质询、组内讨论等形式,给出专业项目结项鉴定意见。非洲分中心汇总结项鉴定意见后报研推中心,并根据研推中心批复意见予以发布结项鉴定情况。

专业项目组成员以及本项目顾问不能担任本专业项目鉴定专家,专业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超过本专业项目专家1/3。

第十八条 成果

专业项目最终成果应与最初申报书一致。专业项目成果除了标准、方案、教材、资源等外,还要提交一份3000字以上建设报告和一份500字成果简介。

 

第七章 经费

第十九条

专业项目立项后,由分中心负责拨付课题资助经费,资助经费一次核定,一次拨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专业项目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

1.国内调研、差旅费。

2.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费等及少量必要图书购置费。

3.小型会议费。

4.委托设计、制作等费用。

5.成果印刷费。

6.劳务费及咨询费。

7.成果鉴定费。

8.出版费。

9.其它合理支出项目。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承担单位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专业项目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资助经费。

专业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专业建设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行使监督、检查。专业项目提交结题鉴定申请时,一并提交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第二十二条

对专业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开展工作而被撤销或中止的专业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无故不完成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专业项目,追回已拨出的全部款项。

 

第八章 成果的发布和评优

第二十三条

非洲分中心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专业项目开发建设成果的上报、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鲁班工坊建设和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四条

验收合格的专业项目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上级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天津市鲁班工坊研究与推广中心专业建设项目”。

第二十五条

研推中心定期举办优秀成果评奖活动,具体评奖办法另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天津市鲁班工坊研究与推广中心。

 

天津市鲁班工坊研究与推广中心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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