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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鲁班工坊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2021-05-27 08:21

天津市鲁班工坊研究与推广中心

 

 

 

津鲁班研推中心〔2020〕3

 

 

天津市鲁班工坊研究与推广中心

  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鲁班工坊研究与推广中心(以下简称“研推中心”)项目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管理工作,确保专家履行义务,维护专家的权利,保障各级各类项目评审的公平、公正和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审专家的选聘、评审活动组织、评审过程监督和保障等相关工作由研推中心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开展。

第三条  建立专家库

(一)评审专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法纪; 

2.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处级及以上职务,具有丰富的相关专业工作经验和领域内较高的知名度,在鲁班工坊建设、管理、研究等方面具有较高的造诣;

3.熟悉有关项目开发、研究、管理、推广等流程,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4.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二) 评审专家入库与出库

1.评审专家由单位推荐。评审专家由其所在单位推荐,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2.研推中心负责资格复审。研推中心接受单位推荐并进行资格复审,复审通过的专家列入专家库;

3.颁发聘书。研推中心为审核合格的评审专家颁发“评审专家”聘书;

4.辞职。评审专家因个人原因向研推中心提出辞职,研推中心批准后,收回聘书并对专家资料档案作相应处理;

5.辞退。研推中心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评审专家进行辞退,被辞退的专家自被辞退之日起 5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库。

(三)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1.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接受项目评审业务培训;

2)承担项目评审任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3)评审工作有权获得劳动报酬;

4)根据本人意愿提出辞职;

5)进行申辩和申诉;

2.评审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1)主动回避。专家本人是项目负责人或团队成员时应当主动回避;与项目负责人或团队成员存在个人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涉嫌违法行为正在接受调查的,应当主动回避;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情形。

2)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项目负责人或团队成员,不得收受项目建设相关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3)严格遵循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客观公正、诚实信用和合理谨慎地提供评审意见,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结论承担个人责任。

4)严格保守秘密,不得私自透露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  管理专家库

(一)建立专家档案数据库。研推中心为每位入库专家建立档案,专家库资料实行数据化管理;

(二)建立专家日常联系机制。研推中心应与入库专家建立经常性联系机制,专家工作单位、资质条件或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或临时出差、出国的,个人身体原因发生变化等情况应及时通知研推中心,由研推中心对相关专家数据进行及时更新或标注。

研推中心应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搜集有关方面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并在专家档案中记录有关内容。

(三)建立专家培训机制。研推中心负责对评审专家进行不定期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鲁班工坊建设、管理和研究相关内容,还包括项目评审和管理相关内容,还包括与评审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等。 

第五条  使用专家库

(一)专家的抽取和通知

1.除另有规定或要求外,研推中心项目评审专家必须通过专家库随机抽取方式产生。

2.研推中心根据项目规模和专业特点确定评审专家组的人数构成,一般情况项目评审人数为3- 5 人,组长由研推中心指定。

3.研推中心提前至少3天通知评审专家相关评审工作的具体要求。

(二)专家的回避和替补。专家接通知后,如发现与评审项目存在关联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因责令退出或专家主动回避导致评标专家缺位的,研推中心应按规定再次抽取其他专家替补。 

第六条  专家评审(咨询)费用标准

专家评审咨询费用标准如下:

1.专家评审咨询费按照每人每天800 元(不含个人所得税)计算;

2.作为培训教师,其讲课费按照高级职称每课时500 元、高级以下职称每课时 300 元计算;

3.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天津市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据实报销;

4.误餐费按照每人每餐60 元核算或发放;

5.办公场地、办公设备(投影仪、电脑、复印机、传真机等)租用费、特殊检测鉴定费据实报销。

第七条 本规定由研推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以往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天津市鲁班工坊研究与推广中心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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